第一条为帮助受处理处分人员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激活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徽省纪委监委关于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的指导意见》(皖纪发〔2020〕3号)和《中共固镇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固办〔2020〕22号)(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暖心回访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处理谁回访”“谁管理谁回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的党委(党组)收到处理处分决定后,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帮带责任人,由帮带责任人负责开展暖心回访工作。其中,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受到处理处分的,县纪委报告县委确定帮带责任人并通知受处理处分人员。受处理处分人员应主动向帮带责任人报告其思想动态,并作好记录。
第四条 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年轻干部、因工作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干部,以及给予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干部,应当列为重点回访教育对象;原则上在宣布处理处分决定时必访、受处理处分干部思想出现波动时必访、处理处分影响期满时必访。
第五条 帮带责任人根据受处理处分干部的错误性质和情节、处分类型、处分期间个人表现等,综合运用谈心谈话、沟通意见、实地走访以及列席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悔过改过,唤醒纪律意识,激发责任担当,教育引导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积极工作。
第六条 帮带责任人在处理处分决定执行期间应予开展暖心回访,并作好记录(附件1),与其他执行材料一并报送县纪委监委(径送案件审理室)。
第七条帮带责任人要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发现受处理处分干部思想出现波动,对所犯错误认识出现偏差,情绪低落,对工作产生抵触心理,应及时开展暖心回访,并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帮带责任人应将受处理处分干部认错悔过暨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附件2),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提醒教育、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帮带责任人做好暖心回访。对于能够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错误的干部,且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表现突出的,影响期满,可提拔重用或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使用。
第十条 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将暖心回访工作作为日常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帮带责任人按照“一人一卷”要求,建立暖心回访工作台账,处分期满帮带结束后统一移交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暖心回访工作纳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乡镇、县直单位自办案件处理处分人员,暖心回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